《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及热点解析

发布时间:2017-03-15

     2016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以下简称《深度规定》)经3年多的修编,终于尘埃落定,并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深度规定》与设计人员设计工作量密切相关,引起业内很大关注。
现就《深度规定》中有关建筑电气篇的主要修编内容及涉及到的一些热点问题做个简要说明,以便广大电气设计人员领会《深度规定》的要求,利于工程设计。

1

 

主要修编内容

 

本次建筑电气专业修编,针对设计内容尤其是专项设计内容不断增加的情况,对相关设计内容和分界等作了修订,以满足建筑工程的实际需要。

 

1.1 由原来的“建筑电气(强电 + 弱电)”改为“建筑电气 + 智能化”

 

a. 建筑电气的设计内容以往称“强电”、“弱电”,我国实行的“建筑电气注册工程师”制度,并无“强电”、“弱电”之分,统称为建筑电气。近年来,建筑电气专业领域普遍用“建筑智能化”替代原来的“弱电”,因此此次修编将原来的“弱电”均改称为“智能化”。

 

b. 目前国内设计院基本上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划在“强电”专业里,其他“弱电系统”划在“建筑智能化”专项内。

 

c. 在建筑电气篇中仍保留了“智能化”部分,其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有别于专项中的“建筑智能化”。

 

1.2 新增加“建筑智能化”专项设计篇,对其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作了相应要求

 

a. 本次《深度规定》修编,增加了第5章专项设计,有明确的专项设计深度要求的专项设计有5. 1 建筑幕墙、5. 2 基坑工程、5. 3 建筑智能化、5. 4 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图设计共4项。

 

b. 目前有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要求的有:建筑装饰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建筑幕墙工程、基坑工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风景园林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环境工程、照明工程。在国家简政放权、万众创业政策下,可能减少上述专项资质的要求,但按市场惯例,民用建筑的这些设计内容,都属于专项设计范畴。

 

c.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建筑智能化系统越来越多,确定“建筑智能化”专项设计深度,是符合国内外工程实际现状的。

 

d. 民用建筑设计行业中有一些与建筑电气相关但暂无具体专项设计深度要求的设计也属于专项设计的范畴,如二次装修电气设计、照明专项设计等;另外其它工艺设计也属于专项设计的范畴,都应在设计说明中说明与其的分工界面。

 

二次装修电气设计是指装修范围内包括配电、控制、照明等所有的电气设计;照明专项设计是指体育场馆的比赛照明、室外景观照明、建筑物立面照明等设计;其它工艺设计是指厨房、洗衣房、数据机房、广电机房、医疗机房等其它专业机房或工艺的设计等。

 

e. 《深度规定》规定了主体设计单位与另行委托的专项设计单位的分界,第1. 0. 11条:“当建设单位另行委托相关单位承担项目专项设计(包括二次设计)时,主体建筑设计单位应提出专项设计的技术要求并对主体结构和整体安全负责。专项设计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相关章节的要求以及主体建筑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专项设计并对设计内容负责。”

 

1.3 设置电气消防篇

 

建筑电气章节中设置了电气消防篇,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广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归入其中,新增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等电气消防系统设置深度规定。与最近几年新出的电气消防规范内容和要求相适应。

 

1. 4 与2008版相比,建筑电气篇深度规定的修订内容

 

a. 增加了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深度规定》2008年版仅有电气节能篇,本次修编增加了绿建专篇,增加了当工程有绿色建筑设计要求时电气专业的设计深度。当建筑工程按绿建设计时,电气节能部分可并入绿建篇内。

 

b. 增加了装配式建筑电气设计专篇。增加了对装配式建筑的电气设备、管线及附件等在预制构件中的敷设方式,在预制构件中预留孔洞、沟槽、预埋管线等布置等的设计深度要求。

 

c. 在计算书中取消了EPS、UPS和电缆选型计算。

 

d. 初步设计设计图纸取消了配电竖向干线图标注回路编号的要求。

2

 

相关热点问题解析

 

2. 1 设计文件中是否需要标注型号

 

设计文件中是否需要标注型号这个问题在《深度规定》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进行了多次讨论。 《深度规定》在最后定稿时,保留了在设计文件中标注型号、规格等要求。

 

《深度规定》第1. 0. 10条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在《深度规定》正文出现“型号”38处,条文说明出现“型号”8处,包括所有专业的深度均有标注型号的相关要求。

 

设计文件要求标注“型号”主要依据以下国家法规:

 

a. 201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b. 2000年颁布的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特殊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c. 2015年颁布的国务院令第662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特殊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深度规定》编制过程中调研了解到,设计文件标注型号起到了提供设计选型的参考档次、造价估算依据以及设计参数指标表达的作用,建设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项目的建设程序,以及设计文件所提供的规格、型号、性能技术指标等参数,招标选择相应产品的生产商、供应商。

 

编制组也注意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务院第279号、第662号令所做的“…… 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规定的重要性,认为这是设计院自身管理的范畴,在此予以强调。

 

对于技术创新型专利产品的型号标注问题,尤其是新产品、新技术,因型号或性能等的独有性,涉及到标准规范配套还不齐全的问题(很多产品只有企业标准),在工程招投标中可能会出现招标法不能适应技术进步的情况。

 

一方面建议尽快编制这些创新专利技术产品相应的行业或国家标准(目前很多企业不愿意做,担心标准公布后,企业的专利技术等得不到保护)。

 

另一方面建议设计人员对能显著提高建筑安全性、节省造价、经权威部门检验满足使用要求,工程中确实需要的创新技术的产品,在标注型号和规格性能等参数作为向业主的设计推荐时,设计文件的交付手续要符合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技术上还应提供备选和替代方案,采取正规、公开的方式做设计推荐,以供业主选择,从而规避政策和法律风险。

 

设计师还应注意的是,在设计文件中应说明,设计文件中所标注的型号仅作设计参数表达,不作为直接订货的依据。

 

2. 2 设置建筑智能化专项,建筑电气中仍保留智能化设计深度内容

 

一栋智能建筑没有智能化专项设计是无法胜任其所承担的建筑智能功能的,但是,我国从南到北、从东到西的地域(建设方、智能化专项设计方、施工方等等)做法差别很大,所有的项目都要求建设方一开始就委托智能化专项设计介入是不现实的,因此在方案设计阶段,由建筑电气的智能化设计对智能化专项设计提出要求是合适的,也是可行的,后期智能化专项设计介入后再对其设计内容做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建筑电气设计与建筑电气的其它专项设计的关系也是如此。

 

2. 3 建筑电气的智能化设计与智能化专项设计的关系

 

a. 侧重点不同。智能化专项设计不同于建筑电气设计中所包含的智能化设计,智能化专项设计是依托建筑电气及其它相关专业,针对智能化、信息化应用的更高需求的设计,类似于装修设计与建筑设计的关系。

 

b. 介入时机不同。根据审批(概算)的需要,建筑电气的智能化设计需在初步设计完成。智能化专项设计一般在施工图阶段之后,施工阶段完成。

 

c. 深度不同。当施工图设计阶段,智能化专项设计已介入时,此部分内容宜纳入智能化专项设计中。当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阶段,智能化专项设计已介入时,此部分内容也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惯例处理,即纳入智能化专项设计中。

 

d. 存在的困难及建议的解决方案。在调研过程中,反映最多的问题是《深度规定》与专业间分配比例的关系问题。按编制要求, 《深度规定》不涉及到各专业工作量的分配关系,但深度体现了设计工作量,与专业分配比例有关联。至于专业之间的分配,则只能由各设计单位根据相关的国家政策和内部管理制度协商处理。

3

 

执行《深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深度规定》的执行过程中,建筑电气除了要关注本专业章节的内容外,还要注意“总则”“一般要求”等通用的章节条款,例如以下内容,需在设计文件编制过程中注意:

 

a. 本《深度规定》规定是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基本要求。在满足本规定的基础上,设计深度尚应符合各类专项审查和工程所在地的相关要求。

 

b. 当设计合同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另有要求时,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同时满足本规定和设计合同的要求。

 

c. 本《深度规定》规定不作为各专业设计分工的依据。当多个专业由一人完成时,应分专业出图,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d. 当建设单位另行委托相关单位承担项目专项设计(包括二次设计)时,主体建筑设计单位应提出专项设计的技术要求并对主体结构和整体安全负责。专项设计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相关章节的要求以及主体建筑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专项设计并对设计内容负责。

 

e. 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都包括计算书,对于设计文件交付时,是否同步交付《计算书》的问题,《深度规定》规定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一般规定都已说明,各专业计算书不属于必须交付的设计文件,《深度规定》只要求按本规定相关条款的要求编制并归档保存。